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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法子》通知【888电子转发】

起源:888电子    浏览次数:37    颁发日期:2026-06-04

各视注县(视注区)科技局 ,国度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 ,请当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日

 

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推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加快造就高科技硬核企业 ,支持建设拥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打造发展新质出产力的沉要阵地 ,凭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取条例》《江苏省中幼企业推进条例》《江苏省推进科技成就转化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法子》 ,结合我省现实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进科技成就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心灵为宗旨 ,为科技型草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领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治理征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重要职能是 ,萦绕科技型草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要 ,集聚各类身分资源 ,提供专业化孵化服务 ,营造创新创业生态 ,引发创新创业活力 ,降低创业风险 ,推进企业成长 ,以创业带头就业 ,服务高新区和高档院校“双高协同”创新发展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指标是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术 ,健全服务系统 ,提高服务能力 ,构建孵化生态 ,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硕、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 ,持续孵化新业态、新模式 ,催生新产业、新物种 ,造就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发展新质出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系统提供支持。

第五条 省科技厅掌管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造就、认定和治理 ,蕴含尺度孵化器、标杆孵化器和新业态孵化器。各设区市科技局掌管本地域孵化器日常治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前提

第六条 尺度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运营主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美满的运营治理系统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在江苏省内注册并现实运营满2年。

(二)拥有不变和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 ,可自主摆布(自佑注租赁或和谈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拥有职业化运营团队 ,团队掌管人拥有有关专业布景 ,在技术转移、创业投资、企业治理等方面拥有丰硕经验 ;建设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专职孵化服务人怨丶比不低于80%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建设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科技型中幼企业、创新型中幼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实现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交易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表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依照国度统计局核准的创新创衣粪服务机构统计调查造度 ,至少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度司法律规 ,近3年内未产生沉大环保、质量和安全变乱 ,未被列为严沉失信主体 ,没有沉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沉大违法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标杆孵化器以建设**水平孵化器为指标尝试择优认定。申请标杆孵化器 ,须在达到尺度孵化器认定尺度的基础上 ,同时满足以下前提: 

(一)孵化方向明确 ,聚焦量子科技、生物造作、氢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讯等未来产业领域和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高端设备、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术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孵化 ,近两年沉点萦绕1-2个新兴和未来产业服务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二)与各类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成立成就转化和创业孵化合作机造 ;单独建设或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等合作建设概想验证、幼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并现实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拥有优良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表的收入占总收入比沉不低于40%。

(三)萦绕未来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领域 ,累计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幼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上市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不少于10家。

(四)通过现金入股、租金入股、服务入股等方式发展“持股孵化” ,与银杏注保险等金融机构缜密合作 ,可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运营团队主题人员拥有肯定的行业影响力 ,具备发现筛选技术、项目、人才和链接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 ;运营团队持久从事孵化服务工作 ,在投融资、技术转移、企业创新治理等方面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硕经验。

第八条 新业态孵化器以培优培强拥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为指标 ,具备挖掘造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职能特点的新型产业创新孵化平台。应满足以下前提之一: 

(一)由上市企业、领军企业、新锐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或专业投资机构等牵头建设 ,萦绕创新链和产业链构建跨主体、跨领域、链式协同的产业科技创新孵化生态 ,通过内部裂变、交叉持股孵化、本钱赋能等衍生出一批新赛路新企业。

(二)萦绕服务高档院 ?萍汲删陀敫咝虑敌枰级越 ,构建“学科+产业”“科研+孵化”等新型孵化模式 ,打造“源头创新—成就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利用”全链条服务生态 ,孵化一批拥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 ,支持“双高协同”创新发展。 

(三)萦绕“人为智能+”行动执行及OPC创业社区建设 ,依附区域算力平台、共享开源平台、新型数据中心、高价值利用场景等新型基础设施 ,为OPC及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模型、算力、数据、场景等身分支持及配套服务 ,沉点造就一批能力全栈、组织矫捷的OPC创业企业。 

第九条 本法子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现实运营在孵化器内 ,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出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 ,且切合《中幼企业划型尺度划定》中的幼型、微型企业尺度。

第十条 本法子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切合以下前提之一的在孵企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幼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

3.陆续2年交易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

4.被归并、收购或在国内表本钱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法式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前提进行自评 ,依自愿、属地准则向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有关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掌管。

第十二条 设区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 ,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遴选论证和实地抽查 ,切合前提且公示无异议的 ,发文认定为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尺度/标杆/新业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准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发展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评价 ,对尺度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 ,对标杆孵化器、新业态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 ,疏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萦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 ,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了局分为优良(A)、优良(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治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幼我发现认定的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有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正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 ,可实名反映 ,并提供佐证资料。经设区市科技局核实后由省科技厅依规措置。

 

第五章 运行与治理

第十九条 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产生调换、沉组、依法终止等情况 ,以及运营前提产生沉大变动的 ,应在3个月内向设区市科技局汇报 ,设区市科技局核实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审核 ,对切合前提的予以调换。

第二十条 对陆续2次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尺度孵化器 ,复核不通过的标杆孵化器、新业态孵化器 ,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 ,予以撤销。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治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沉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及产生沉大环保、质量和安全变乱的 ,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凭据有关要求组织孵化器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的数据填报 ,孵化器应按要求实时提供真实齐全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掌管造订全省孵化器有关政策和尺度 ,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处所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服务 ,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搀扶 ,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各级处所当局、苏南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治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凭据现实 ,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地域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 ,疏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支持有前提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 ,疏导孵化器吸纳退役武士、大学生创新创业 ,阐扬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 ,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盛开共享 ,推进大中幼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结合本地域现实 ,可参照本法子造订本地域孵化器治理法子。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凭据本法子另行造订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尺度。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由省科技厅掌管诠释 ,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治理法子》(苏科技规〔2019〕206号)《江苏省多创空间登记法子(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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