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888电子 浏览次数:37 颁发日期:2023-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战术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法子》,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铺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战术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遵循“当局疏导、竞争择优、凸起沉点、注沉绩效”的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鼎新委共同治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治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掌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铺排;会同省发展鼎新委造订专项资金治理法子;按法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治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省发展鼎新委:共同省财政厅造订专项资金治理法子;钻研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沉点和领域;造订颁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执行实现情况进行监管;掌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治理。(三)设区视注县(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治理划定拨付资金;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治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设区视注县(市)发展鼎新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治理,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第二章 支持领域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沉点支持:(一)区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处所当拘挠强资源两全配置,疏导新兴产业集群高低游协同发展,推动创新身分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造就形成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二)沉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为行业发展提供盛开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蕴含国度沉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治理的国度工程钻研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三)沉大产业化项目。支持沉点战术性新兴产业链供给链构建、沉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技术利用场景融合示范等项目。(四)省委省当局确定的其他沉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补助、过后奖补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术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定额补助依照项目申报、评审等法式,对鉴定项目赐与补助;过后奖补对通过验收后的沉大创新类平台赐与嘉奖;“拨改投”按《江苏省当局投资基金治理法子》有关划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发展鼎新委会同省财政厅凭据年度预算铺排情况,造订颁布申报指南。省发展鼎新委依照公开平正的准则组织项目申报,成立省级战术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滚动治理。
第八条 设区市发展鼎新委依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掌管对项目申报单元的申报资格、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省发展鼎新委提交申报资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使命。
第九条 省发展鼎新委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划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按法式报批后下达,并由省发展鼎新委与项目承担单元签定项目合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设区视注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鼎新部门,按项目合同约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查抄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元应依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指标、工作、时限及建设规划组织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建设、治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视注县(市)发展鼎新部门该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治理,按要求发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发展沉点绩效评价。评价了局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铺排的沉要凭据。
第十三条 设区视注县(市)财政、发展鼎新部门该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实时纠正和处置,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查抄。
第十四条 省发展鼎新委对项目尝试动态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查抄、督导工作,组织第三方发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元应成立经费使用监督治理机造,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治理划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查抄和财政审计。项目经费使用治理中存鄙人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鼎新委遵循有关划定视情节轻沉采取责令更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度申报资格等措施。(一)未经核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领域,擅自调换资金用处、项目打算或者内容的;(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奖金福利和公用经费等通常性支出的;(三)假造虚伪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五)未按划定执行和调整项目预算的;(六)因治理不善,造成国度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七)其他违反国度财经纪律等的行为。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元和幼我,遵循《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蹬仔关划定查究司法责任。情节严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子由省财政厅、省发展鼎新委掌管诠释。
第十七条 本法子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苏省省级战术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治理法子 ( 2019年订正)》(苏新兴产业发﹝2019﹞1号)与本法子不一致的,按本法子执行。